标准编号:GA 41-2014 标准状态:废止
前言
本标准中第1、4、6章为强制性,其余为推荐性。本标准按照GB/T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本标准代替GA41—2005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》。与GA41—2005相比,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———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(见第2章,2005年版的第2章);———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、道路交通事故物证的定义(见3.1、3.2);———删除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、附着物、散落物、地面轮胎痕迹、滚印、压印、拖印、侧滑印、挫划印的定义(见2005年版的3.1、3.2、3.3、3.5、3.6、3.7、3.8、3.9、3.10);———修改了地面痕迹、车体痕迹、人体痕迹、其他痕迹的定义(见3.1.1、3.1.2、3.1.3、3.1.4,2005年版的3.4、3.11、3.12、3.13);———修改了勘验的一般要求(见4.1、4.3,2005年版的4.2.1、4.2.4);———删除了勘验的一般要求中的勘验方法及勘验精度部分内容(见2005年版的4.2.5、4.2.6、4.2.7);———修改了勘验设备(见第5章,2005年版的5.1.1、5.1.2、5.1.3、5.1.4);———修改了地面痕迹物证勘验的内容(见6.1,2005年版的5.4);———修改了车体痕迹物证勘验的内容(见6.2,2005年版的5.5);———删除了人体痕迹物证勘验的一般要求(见2005年版的5.6);———增加了人体体表痕迹物证勘验的内容(见6.3.2);———修改了其他痕迹物证勘验的内容(见6.4,2005年版的5.7);———修改了痕迹物证发现方法(见7.1,2005年版的5.3.1);———修改了痕迹物证保全方法(见7.3,2005年版的5.3.3);———修改了痕迹物证测量方法(见7.4,2005年版的5.3.5);———修改了痕迹物证提取的一般要求和方法(见7.5.1、7.5.2、7.5.3,2005年版的5.3.4.1、5.3.4.2、5.3.4.3、5.3.4.4、5.3.4.5);———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(见附录A)。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。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。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龚标、张爱红、俞春俊、高岩、侯心一、李平凡、丁正林、张杰、李毅、赵冬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———GA41—1992;———GA41—2005。
引用标准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GA4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50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
标准简介
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、物证勘验的一般要求、设备、内容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、物证的勘验。
- 英文名称:Investigation on trace and physical evidenc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
- 替代情况:替代GA 41-2005
- 发布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- 发布日期:2014-12-11
- 实施日期:2015-04-01
- 作废日期:2019-06-03
- 提出单位:公安部交通管理局
- 归口单位: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- 主管部门: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- 起草单位: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等
- 起草人:龚标、张爱红、俞春俊、高岩、侯心一、李平凡、丁正林、张杰、李毅、赵冬
- 出版社:中国标准出版社
- 页数:16页【彩图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