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准编号:SL 523-2011 标准状态:作废
前言
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,保证监理工作质量,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,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、国家融资,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、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,以及水利水电、铁路、公路、城镇建设、矿山、电力、石油天然气和建材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。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可参考执行。
标准简介
本标准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、国家融资,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、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,以及水利水电、铁路、公路、城镇建设、矿山、电力、石油天然气和建材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。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可参考执行。
- 发布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
- 发布日期:2011-12-26
- 实施日期:2012-03-26
- 作废日期:2024-04-30
- 页数: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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