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》局部修订的公告

现批准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-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。
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,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《工程建设标准化》刊物上。

住房城乡建设部
2015年6月30日 

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
1 GB 50634-2010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  2015-06-30 2015-06-30

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-2010
局部修订条文

    6.1.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,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GB 18597及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》HJ/T 176中的有关规定。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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