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发布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(控制)标准的公告

   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污染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现批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(控制)标准,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。
  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  一、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915-2013);
  二、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30485-2013) ;
  三、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0484-2013);
  四、《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0486-2013)。
  按有关法律规定,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。
  以上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。
 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,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(bz.mep.gov.cn)查询。
 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,停止执行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915-2004)。
  特此公告。
  (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)

环境保护部  
2013年12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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